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4-23 点击数:


为规范学校职业培训管理,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各部门开展培训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职业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和《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7]4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业培训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学校对各类培训工作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开展各类社会培训活动,并对各部门承办的社会培训项目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评估和统计、上报等,其职能为:

1.制定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任务。

2.对各部门开展的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合理配置并优化培训资源等。

3.对各部门承办的培训项目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

4.做好培训档案管理、结业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5.负责培训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6.对学校年度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7.协调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校属各部门及三所附属医院是职业培训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师资、实训条件等资源优势,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企业的联系,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式,积极为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服务,其职能为:

1.制定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

2.做好培训项目的推介和招生工作。

3.认真落实职业培训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培训协议和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精心组织培训工作,保证教学质量;选聘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任教;负责培训教材开发和考核题库的建设;负责学员培训期间学习和考核工作。

4.建立培训报告制度。举办培训的部门须提前将培训方案(培训名称、时间、参训人员等)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培训资料(课时安排、师资配备、培训图片、培训人数、培训小结等)整理存档,作为职业培训工作业绩评定的主要依据。

5.各培训班均须指定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具体负责学员的思想、学习、生活、日常管理及相关服务。

6.对本部门年度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四条 培训费管理

本办法中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含继续教育学院,以下同)进行各类社会性非学历教育培训业务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取得的资金或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

1.培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各部门不得私自单设账户或截留,严禁资金账外运转或坐支现象发生。

2.凡有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目前暂时没有明确项目和标准的,由承办部门核算办学成本后,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培训费标准,报计财处审定后双方签署协议执行。

3.培训工作要做到增收节支,培训费用的支出不得超出该项培训的收入。

4.培训费实行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保证经费使用的有效性。

5.各部门应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定期公示,主动接受学校纪委、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积极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五条 培训业务收费标准。

(一)承担国家政策性及财政补贴类培训任务,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开展其他类社会培训,按市场协议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 师资费执行以下标准:

1.聘请校外人员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5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聘请校内人员讲课费(税前)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3.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培训补助发放标准

1.寒暑假、双休日及法定假日期间,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值班费每人每天100元。

2.与培训有关的考试,考务人员的考务费按每人每场100元执行。

3.工作人员联系培训业务及任课老师外出上课,差旅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培训业务收入分配

为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职业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培训业务收入按照3:0.5:6:0.5的比例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承担部门、培训业务联系部门进行分配:即每项培训收入30%上交学校,5%作为继续教育学院业务和管理经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按规定支取,60%作为承担培训部门业务和管理经费(包括任课教师的课时费等)由具体承担培训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签字按规定支取,5%作为培训业务联系部门业务经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按规定支取。

第九条 奖励办法

1.继续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奖励办法。在执行学校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根据继续教育学院业务收入完成情况,增加超额业绩奖励,纳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结合我校实际,将收入到账额200万元作为基本业绩。超过200万后,从201-500万元的收入部分按照8%的比例计提年度超额业绩奖励, 501-1000万元的收入部分按照5%的比例计提年度超额业绩奖励,1001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按照3%的比例计提年度超额业绩奖励。超业绩奖励具体分配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自主分配。继续教育学院年终将分配方案报人事处,纳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发放。

2.其他部门绩效奖励办法

各部门按照培训业务收入的10%做为额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由各部门根据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自主分配,年终将分配方案报人事处,纳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发放。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以学校名义在校内外开展培训,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造成学校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主,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为规范学校职业培训管理,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充分调动各部门开展培训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职业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和《河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7]4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业培训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学校对各类培训工作实施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协调开展各类社会培训活动,并对各部门承办的社会培训项目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评估和统计、上报等,其职能为:

1.制定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任务。

2.对各部门开展的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合理配置并优化培训资源等。

3.对各部门承办的培训项目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

4.做好培训档案管理、结业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5.负责培训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6.对学校年度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7.协调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校属各部门及三所附属医院是职业培训工作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师资、实训条件等资源优势,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企业的联系,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式,积极为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服务,其职能为:

1.制定本部门年度培训计划。

2.做好培训项目的推介和招生工作。

3.认真落实职业培训工作的各项任务,根据培训协议和培训对象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精心组织培训工作,保证教学质量;选聘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任教;负责培训教材开发和考核题库的建设;负责学员培训期间学习和考核工作。

4.建立培训报告制度。举办培训的部门须提前将培训方案(培训名称、时间、参训人员等)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培训结束后将培训资料(课时安排、师资配备、培训图片、培训人数、培训小结等)整理存档,作为职业培训工作业绩评定的主要依据。

5.各培训班均须指定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具体负责学员的思想、学习、生活、日常管理及相关服务。

6.对本部门年度培训工作进行总结。

第四条 培训费管理

本办法中培训费是指各部门(含继续教育学院,以下同)进行各类社会性非学历教育培训业务通过合同或协议形式取得的资金或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

1.培训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取,各部门不得私自单设账户或截留,严禁资金账外运转或坐支现象发生。

2.凡有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目前暂时没有明确项目和标准的,由承办部门核算办学成本后,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培训费标准,报计财处审定后双方签署协议执行。

3.培训工作要做到增收节支,培训费用的支出不得超出该项培训的收入。

4.培训费实行专款专用,厉行节约,保证经费使用的有效性。

5.各部门应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定期公示,主动接受学校纪委、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积极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五条 培训业务收费标准。

(一)承担国家政策性及财政补贴类培训任务,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开展其他类社会培训,按市场协议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第六条 师资费执行以下标准:

1.聘请校外人员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5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聘请校内人员讲课费(税前)执行以下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元;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

3.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培训补助发放标准

1.寒暑假、双休日及法定假日期间,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值班费每人每天100元。

2.与培训有关的考试,考务人员的考务费按每人每场100元执行。

3.工作人员联系培训业务及任课老师外出上课,差旅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培训业务收入分配

为充分调动各部门参与职业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培训业务收入按照3:0.5:6:0.5的比例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承担部门、培训业务联系部门进行分配:即每项培训收入30%上交学校,5%作为继续教育学院业务和管理经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按规定支取,60%作为承担培训部门业务和管理经费(包括任课教师的课时费等)由具体承担培训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签字按规定支取,5%作为培训业务联系部门业务经费,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按规定支取。

第九条 奖励办法

1.继续教育学院绩效工资奖励办法。在执行学校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根据继续教育学院业务收入完成情况,增加超额业绩奖励,纳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

结合我校实际,将收入到账额200万元作为基本业绩。超过200万后,从201-500万元的收入部分按照8%的比例计提年度超额业绩奖励, 501-1000万元的收入部分按照5%的比例计提年度超额业绩奖励,1001万元以上的收入部分按照3%的比例计提年度超额业绩奖励。超业绩奖励具体分配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自主分配。继续教育学院年终将分配方案报人事处,纳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发放。

2.其他部门绩效奖励办法

各部门按照培训业务收入的10%做为额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由各部门根据个人的工作业绩和贡献进行自主分配,年终将分配方案报人事处,纳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发放。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以学校名义在校内外开展培训,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造成学校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主,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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